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3479号
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此事,故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和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