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晶宫绿建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674号 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1128.3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1128.31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