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441号
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州二十三路东侧、颍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62722.07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62722.07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慧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