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3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NEX2J6W。
法定代表人:宫俊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界首市青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西城科技园鑫汇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UHF394K。
法定代表人:张雅斯。
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界首市青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界首市青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向我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282执33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魁
审 判 员 应学华
审 判 员 沈 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伟光
书 记 员 刘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