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431号
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宫俊锋,经理。
被告:***,男,1973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
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0元,减半收取80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立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窦亚楠
书 记 员 高善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