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财保11号
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州二十三路东侧、颖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宫俊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均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洪锋,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刘仁八镇刘仁八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肖昌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阜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944021.46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在责任限额10944021.46元范围内予以担保。2022年6月1日,本院收到阜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户名: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华夏支行,账号:1716********)10944021.46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