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921民初255号
原告:黑龙江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南大直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217369002636。
法定代表人:赵立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告黑龙江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黑龙江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0,000.00元;2.被告必须承担给付上列款项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起计算,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30日,被告因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三个月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或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依法退还原告黑龙江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丽华
人民陪审员 程玉山
人民陪审员 张洪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