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20)黑092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永纯。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20年11月起,每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2000元,直至案件款标的额满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921执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商金宝
审判员 郭克志
审判员 李正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