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黑龙江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富源吉通汇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921民初743号
原告:黑龙江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纯,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副经理,住勃利县。
被告:富源吉通汇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三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源吉通汇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淑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