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5098号
原告:武汉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某某(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2024年8月2日,武汉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3元,由武汉某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