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嘉德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4执6096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栾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14民初12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23012.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对外投资、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实地走访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未向本院申请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尚有1423012.4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14民初12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