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2359号
原告: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胡纯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条围条围边成型装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科天工(武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志柱
人民陪审员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黄健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罗厚胤
书 记 员 黎韵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