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民初10845号
原告: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10幢7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797445647T)
法定代表人:施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杨永贵,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索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雨丝路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073477890)
法定代表人:廖建军。
原告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索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4元、公告费300元,二项合计1384元(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包宇红
审 判 员 徐双鹰
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佳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