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527号
原告: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797445647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10幢7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施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杨永贵,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膜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7468349XM,住所地常州市河海东路9号天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403室。
法定代表人:曹天民。
原告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膜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