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执559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797445647T)
法定代表人施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大洋***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10066035)
法定代表人刘宪卿,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大洋***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10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天津大洋***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1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3.1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7元(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天津大洋***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锡市美净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108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征雄
审判员 陈京南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