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4775号
原告:山东盈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山东地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MFW91M。
法定代表人:施菲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济南历下鲁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浪潮**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浪潮路****楼**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5R8Y45。
法定代表人:李文光,董事长。
原告山东盈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浪潮**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盈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盈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中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