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835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00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