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101民初1238号
原告托克逊县红旗砖厂,地址: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伊拉湖乡五大队。
投资人***,系该厂经理。
被告新疆昂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军民共建路北侧艾尼瓦阔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托克逊县红旗砖厂与被告新疆昂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托克逊县红旗砖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疆昂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吐鲁番市高昌区红柳河园艺场的工程款326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托克逊县红旗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新疆昂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吐鲁番市高昌区红柳河园艺场326000元的工程款。在冻结期间,吐鲁番市高昌区红柳河园艺场不得对被告新疆昂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如要偿付,则由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存该工程款。
二、冻结担保人***所有的托房权证托克逊县字第00**4410号房产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