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202民初979号
原告:***,男,1955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昂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柏孜克里克路广汇文化园小区1号地西五段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25991994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路999号万达广场爱地中心商务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57254291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昂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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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梁 友
人民陪审员 梁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