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无为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2年7月16日制作的(2012)无民初二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4085.74元并承担诉讼费5110元、执行费3710元。但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2905.7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