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715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内龙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