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302民初715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内龙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