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闽0211民初3300号
原告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荷花卉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园博园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园博园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荷花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宗兴、郑丙林,园博园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接、刘梦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系追讨花卉货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荷花卉公司与园博园管理处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为:中荷花卉公司的花展布展工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观赏期效果?中荷花卉公司认为花展期间由于厦门气温偏低,导致讼争郁金香延迟开花,属不可抗力,且其已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包括从外地购买已经开花的郁金香,保证花展期间一直有郁金香正常开放,故其花展布展工作已经达到约定观赏效果。园博园管理处认为,中荷花卉公司布展的郁金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观赏效果。本院认为,花展期间气温偏低,并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中荷花卉公司认可通过天气预报,可以提前7天预知降温情况,故属于可以预见的情形,且该公司提交的《应急预案》中对此已经提前作出了应对方案。可见,中荷花卉公司对气温偏低的问题已有充分预期并有能力应对,因此,中荷花卉公司主张的不可抗力因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中荷花卉公司布展完毕后,园博园管理处人员即通过微信告知中荷花卉公司代表储显锋郁金香没有开花并拍发现场花卉照片,没有证据表明中荷花卉公司对此提出过异议,或者有采取过相应应对措施。2018年2月14日园博园管理处自行组织验收认定为不合格,虽然系单方进行的验收,但结合上述微信信息,可以印证验收情况属实。中荷花卉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自认部分品种在2018年2月16日未达到预期观赏期效果,且主动提出按价款的90%进行结算。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中荷花卉公司提供的郁金香在2018年2月16日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观赏期效果。即便如此,中荷花卉公司已经按《厦门园博园春节郁金香花展花卉清单》履行完全部花卉的交付义务并且按期完成了布展,虽然在履行上存在瑕疵,但花展已经如期举行,且园博园管理处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中荷花卉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园博园管理处据此拒付全部货款,缺乏依据,其可以另案向中荷花卉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现中荷花卉公司主动提出扣减郁金香10%(合同金额234120元)的货款金额即23412元,要求园博园管理处支付货款522188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中荷花卉公司违约导致园博园管理处拒付货款,故中荷花卉公司主张园博园管理处支付相应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9月7日,中荷花卉公司中标园博园管理处招标项目“2018年春节郁金香花展球根花卉采购”,双方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545600元。合同第4条“付款方式与条件甲乙双方联合复验合格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总价款。结算时中标单价保持不变,按实际种植摆放数量结算”;第5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花卉照片、方案、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规范、标准规定、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均为本采购项目的验收依据”;第6条“验收6.1花卉交货当日进行初验,乙方将花卉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由甲乙双方共同对花卉品、数量、长势等进行验收。6.2在乙方完成布展工作后,在甲方要求的观赏期时间由甲乙双方联合进行复验。达到观赏期效果要求的方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则甲方不予支付花展布置费用,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支付相当于布展费用的等额赔偿金,用于弥补重新布置的相关损失。6.3观赏期效果要求为花展符合布展方案要求,花卉的品种、大小和颜色与该品种的生物学特性相符,花卉生长协调、整齐匀称美观,花色纯正无褪色无病虫害,叶色正常无营养不良症状,花卉规格偏差不超过±5cm,开花率不少于95%,盛花率不少于80%”;第7条“质量保证乙方必须做好花期控制,保证花卉在2018年2月16日达到观赏期效果,2018年2月14日完成花展布展工作,并保证在整个花展期间内皆须达到观赏期标准,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引起一切损失”;第8条“双方责任:(2)甲方须配合乙方供货及相关现场验收工作,若因甲方未及时验收而引起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8.2乙方责任:(7)乙方须提供甲方确认的花卉质量、数量签证作为验收凭据,并协助甲方做好相关验收、签证、决算(结算)工作。(10)乙方应做好花期控制,准确预测花期,在布置过程中一旦发现花期提前或推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在观赏期达到观赏效果,若乙方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观赏期未达到要求,须支付布展费用双倍金额的赔偿金,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向乙方追偿由此遭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11)......逾期供货的,每逾期1个日历日,应支付合同总价5‰违约金,逾期超过5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第9条“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52400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第10条“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11条“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花卉照片、布展方案、施工图纸、采购清单等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合同签订后,中荷花卉公司已于2018年2月13日按约定将讼争郁金香布展完毕。
2018年2月14日,园博园管理处单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果为:郁金香开花率未达合同要求,验收不合格。2018年2月14日至22日,园博园管理处与中荷花卉公司授权代表储显锋通过微信聊天提及进场的郁金香存在大部分未盛开的情况。
2018年4月3日,中荷花卉公司向园博园管理处出具《情况说明》:因2月上旬厦门天气异常导致郁金香开花时间延迟,双方协商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保证了花展期间一直有郁金香正常开放,虽然2月16日部分品种未达到预期观赏期效果,但于2月16日后都陆续开放,并形成良好观赏效果,花期一直延续到元宵节。请求考虑整体花展达到良好效果,对价款进行酌情扣减,按清单数量的90%进行结算。
另查明,2018年2月13日,海西晨报报道“二月上旬,厦门的日平均气温为8.9℃,对比常年平均值12.3℃,低了3℃多”。
中荷花卉公司投标期间为保证案涉花展达到效果,防止出现意外,提交《应急预案》以应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其中:1、异常天气当遭遇异常天气时,如遇气温过高或过低,对花卉品种产生影响。我公司及时与园博园管理处相关领导进行沟通,调整布展方案和布展时间,对品质不好的花卉进行及时更换品种和数量,确保2018年春节花展期间花展达到花展效果。
上述事实有中荷花卉公司及园博园管理处提交《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情况说明、海西晨报天气报导、《验收报告》《应急预案》、微信聊天记录及图片及双方当庭陈述为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被告厦门市园博园景区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522188元货款;
二、驳回原告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21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被告厦门市园博园景区管理处负担4059元,由原告厦门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芳芳
法官助理杨超岚
代书记员 朱天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