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4544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日月潭农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0706民初4544号
原告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荷花卉公司)与被告苍南日月潭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潭农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荷花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月潭农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472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每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额的2‰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未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提出异议,故本院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合同约定收到郁金香经初步验收合格后5日内被告支付126630元,郁金香盛开后达到合同要求,被告须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18090元,违约金应分段计算。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日前支付126630元,被告未付该笔款,违约金从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27日共24天,为6078.24元(126630元×24天×2‰);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付80000元,违约金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5月21日计144天,为13429.44元(46630元×144天×2‰);被告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18090元,至今未付,违约金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21日计82天,违约金为2966.76元(18090元×82天×2‰)。上述违约金合计22474.44元(6078.24元+13429.44元+2966.76元)。原告主张后续违约金从2019年5月2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日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31日,原告中荷花卉公司(乙方,卖方)与被告日月潭农庄公司(甲方,买方)签订《郁金香购销合同》,就甲方向乙方采购郁金香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甲方提供《郁金香订购清单》(附件)确定采购的郁金香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乙方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全部货物发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岭前村日月潭农庄。联系人:**),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立即安排检验,若有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检验合格;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809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36180元作为定金,定金到账之日,本合同生效;甲方收到郁金香经初步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即126630元;郁金香盛开后达到合同要求,甲方须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10%即18090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的,逾期每日按照应付未付款额的2‰向乙方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按约向被告发货,被告接收货物,被告联系人**在发货明细单下方收货人处签字。被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原告支付36180元,于2018年12月28日支付80000元,余款64720元至今未付。2019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于收到该催款函十日内将剩余货款64720元支付完毕。被告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该催款函。
被告苍南日月潭农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荷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4720元及违约金(至2019年5月21日违约金为22474.44元;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4720为基数,按日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苍南日月潭农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判员万路遇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