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960号
原告: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豫璟山庄棕榈园65-18商铺。
法定代表人:蔡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0年8月4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对被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唐甜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