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03民初3081号
原告:江苏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董事长。
被告:莒南县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汲某某。
原告江苏秦*****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1元,减半收取4030.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霍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