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6671号
原告:山东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吕刘渰子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PGX7F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泰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嵋山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3723039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泰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2元,由原告山东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