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203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被告:莒南县泰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嵋山路西路。
法定代表人:庄会杰。
被告:莒南县石莲子镇听水湾村村民委员会大汪崖自然村,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听水湾村村民委员会大汪崖自然村。
主要负责人:陈德坤。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泰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石莲子镇听水湾村村民委员会大汪崖自然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本院告知原告于立案之次日起七日内,应按照诉讼请求数额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世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兰州
书 记 员 郑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