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2817号

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北二路综合楼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贾云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43岁,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建强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 琳
书  记  员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