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2835号
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北二路综合楼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贾云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丽,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已将拖欠的物业费全部给付完毕,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光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石德坤
书 记 员 卢国志
书 记 员 贾斯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