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2835号

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北二路综合楼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贾云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丽,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已将拖欠的物业费全部给付完毕,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光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石德坤
书  记  员   卢国志
书  记  员   贾斯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