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京能大同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213民初2709号

原告:***,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

被告: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开源北街二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贾云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玉平,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平,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新泉西里小区项目经理,住大同市。

被告:京能大同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热力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韩云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冬,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京能大同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装修、维修款、停业损失,共计100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日晚上,原告发现原告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平城区和汇新泉湾小区南X号商铺地面塌陷,之后原告找被告,经过查找原因,发现是商铺外围的暖气管道破裂漏水造成的,然后被告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找到被告京能大同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京能大同热力有限公司共同将暖气管道修好,原告发现商铺外围的暖气管道破裂漏水后,经过检查,商铺内地面塌陷严重、墙体裂缝、货架变形、吊顶破烂。原告经过询问有关专业人士,二被告因未及早发现暖气管道破裂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10万余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二被告相互推诿,均得不到应有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原因是原告财产损害的原因是其所在建筑物地下渗水引起的,,地下管道渗水疑似管道质量和石块挤压导致且不排除原告建筑物及其下方隐蔽管道质量问题,即管道铺设施工,建筑物建设是否存在设计及其他质量问题,是否符合相应的建筑施工规范,上述问题有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意见足以说明,在证据里已提交,即原告起诉被告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不能证明被告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侵权行为的赔偿主体;2.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有损失数额的主张,无鉴定结论也无装修维修停业损失的计算依据。

被告京能大同热力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京能大同热力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根据大同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其中第二款规定,热源单位出墙一米以外的一次管网、热力站及热力站出墙一米以内的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第三条热力站出墙一米以外至用户的二次管网、入户管线及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根据法律规定,他的建设维修更新养护是用户或者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所以本案与被告京能大同热力有限公司无关;2.在事故发生之后,受害人打过电话,因为情况紧急为了避免造成损失及我公司对市民的保护,积极抢修,花费了10多万元,我方也在找建筑单位。所以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京能大同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向本院提交照片和光盘,用以证明因暖气管道破裂漏水造成其房屋损坏。被告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大同市平城区房产管理局的回复,证明地下管网破损,应当由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更换;2.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文件,证明地下管网的维修不属于物业的责任;3.照片,证明管道上有大石头,导致管网破裂。被告京能大同热力有限公司提交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证明产权单位并非该单位,损害与该单位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4日,原告***向大同市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大同市南环路南侧和汇新泉湾小区南X号商铺。2020年3月3日,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原告购买的商铺受损。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供热管道漏水的原因及供热管道的属性,且其要求赔偿100550元的依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