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2745号
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北二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贾云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晓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田
书记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