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751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北二路综合楼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贾云植。
委托代理人:赵金保,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执行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依职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海淀区xxx的房屋,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因不知车辆具体下落,故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