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4198号
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北二路综合楼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贾云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平,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其在新泉西里小区公共绿化带上的违章建筑;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私自侵占的新泉西里小区公共绿化带及围墙恢复原状;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同市新泉西里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被告为大同市新泉西里小区X号业主。2020年大同市新泉西里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进行地下自来水管网改造,将部分绿化带进行移除。管网改造完毕后,自2020年6月3日开始被告趁机将1号楼后绿化带地面硬化,并加盖违章建筑,同时破坏本小区围墙,利用违章建筑,对外进行商业活动。致使本小区绿化带不能恢复,同时其商业活动严重影响1号楼其他居民生活质量,并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泉西里管理站依据《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二)占用、拆改、损坏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或者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三)在天井、庭院、平台、楼梯间、通道、屋顶以及小区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或者在其他共用场地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未经批准改变住宅房屋的主要用途;(五)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六)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用途或者结构的行为;(七)影响环境卫生、整洁、和谐的行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希望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6月9日发放整改通知,书面要求被告停止施工,恢复原状。被告始终拒不整改。原告先后将该情况报告至平城区新旺乡新泉村村委会,平城区房管局物业管理中心,以及大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上单位均出面制止无果,并希望依法进行处置。随着天气转暖,绿化补植工作即将迎来最佳时机,由于被告的不法行为,本小区绿化将难以恢复,本小区居民对此意见颇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本小区所有居民整体利益,破坏本小区环境,影响大同市整体城市形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权,认定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对其的强制拆除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因此,当事人就案涉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以及认定违法建筑后的强制拆除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作出认定并采取措施,人民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继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