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2民初1741号
原告: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二路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2484815W。
法定代表人:陈安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清,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众华,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3543122M。
法定代表人:王雪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华,男,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利津县新建村。
法定代表人:王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亭,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本案涉及伪造公章刑事案件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向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证明,能够证明该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一起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件,与正在审理的本案有关联。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相关事实与上述涉嫌的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刑事案件有关联,因此,本案必须以上述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魏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