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22民初1741号
原告: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陈安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清,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众华,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利津县新建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亭,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雪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华,男,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伦,东营市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与被告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建村委会)、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清、杜众华,被告新建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被告正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华、宋玉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新建村委会、正方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2.依法判令新建村委会、正方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的逾期返还利息23896元及自2019年9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返还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3.判令新建村委会、正方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及保全担保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新建村委会发布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招标公告,就该项目进行公开投标采购(项目编号:DYZFGK2019-001#),正方公司系该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华新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A包、B包两个标段进行了投标,并按投标文件的要求于2019年2月14日将两个标段的保证金80万元汇入指定账户,正方公司出具收据一份。本项目开标后,华新公司并未中标。按照招标文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新建村委会和正方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故诉至法院。
新建村委会辩称,华新公司无权主张新建村委会退还保证金,新建村委会作为招标人于2019年1月3日与正方公司签订了委托业务代理协议,委托正方公司进行采购的招标代理工作,在代理协议中,新建村委会并未授权正方公司收取保证金。华新公司作为投标人向正方公司交纳了保证金,退还主体也应当是正方公司。新建村委会既未收取保证金,也非招标公告的义务主体。新建村委会没有退还的义务。
正方公司辩称,华新公司的招标文件并不是正方公司所发,正方公司没有收取投标保证金也没有开收取保证金的收据,是崔树才私刻公司印章,与新建村委会签署合同,与正方公司无关。正方公司已于2019年5月14日向利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现已递交检察院。故申请中止审理,待检察院出结果后再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9日,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崔树才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崔树才与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共同在公司营业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合作期限为2016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为了双方业务开展的便利,双方各自在不同银行开具分公司账户,确保自己承接项目的资金调配及安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开始合作经营,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张贞华安排工作人员设立银行账户供崔树才使用,开户行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清风湖分理处,账号为9050105202442050002712。合作协议到期后,崔树才使用伪造的正方公司公章继续进行招标代理。
2019年5月4日,王雪薇向利津县公安局举报崔树才伪造公司印章,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请立案侦查,利津县公安局予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利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来案件被退回利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1月3日,崔树才使用伪造的“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章,与新建村委会签定“委托采购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新建村委会关于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完成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方公司受新建村委会的委托,对本次项目进行采购代理。
《东营市利津县采购招标公告》载明:采购人为新建村委会,采购代理机构为正方公司,采购项目名称为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项目编号为DYZFGK2019-00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8时30分至2019年2月1日17时0分,地点为东营市东,地点为东营市东城郑州路水城国际东门城发会馆**份300元。公告期限为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日,开标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上午9时,联系人为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A包投标保证金数额为420000元,B包投标保证金数额为430000元,同一投标人同时投报两个分包时,应交纳保证金800000元。投标人必须在2019年2月14日16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的方式一次性汇入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账户,开户名称为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开户行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清风湖分理处,账号9050105202442050002712。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为按照提交时的路径、银行账号、收款收据以电汇方式退还。未中标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办理退还手续。招标文件附件8系“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该申请表显示申请人需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资料,申请人意见,采购代理机构意见,并备注申请人报送本表时须附《投标保证金交款收据原件》。
2019年2月14日,华新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将80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入上述招标文件载明的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账户。同年2月18日,“正方公司”向华新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数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收款事由为新建村废处理项目A、B包投标保证金。该收据加盖有“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
2019年2月22日,“正方公司”发布《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中标公告》,该公告载明的主要内容有: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1号坑清理项目中标人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2、3、4号坑清理项目中标人为陵川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原告没有中标后,要求正方公司退还保证金,但该公司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履行退还保证金义务,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华新公司依据加盖了伪造的“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招标文件,将投标保证金存入了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在华新公司没有中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损失应当由谁返还是本案焦点问题。
第一,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提供银行账户给崔树才使用,华新公司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将投标保证金支付到崔树才使用的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账户,故华新公司基于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提供其银行账户给崔树才使用及崔树才在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收据上加盖“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的行为和事实,足以相信崔树才系有权代理,故崔树才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东营市利津县新建村西北污染场地清理项目招标文件》对正方公司具有约束力,其合同义务应由正方公司承担。
第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旨在维护其开展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上述规定可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均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主体,究竟由谁退还应根据具体案情而定。本案中,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四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汇入代理机构账户;招标文件附件8为《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该申请表规定未中标人需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退还保证金,即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退还投标保证金。华新公司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将投标保证金800000元交纳至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账户,其系以自己的行为认可该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基于投标保证金而形成相应的合同关系。因此在华新公司认可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只约束正方公司和华新公司,案涉保证金的退还主体应为正方公司。新建村委会未收取保证金,故华新公司要求新建村委会返还保证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正方公司东营分公司在与崔树才的合作协议到期后,没有收回其提供给崔树才使用的银行账户,造成崔树才收取保证金而拒不退还的后果,由此产生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责任应由正方公司承担。
第三,关于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未中标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案涉工程于2019年2月22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2019年2月28日前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故华新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2019年2月29日起算,但应按照在2019年8月20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之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即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38.96元,减半收取6019.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70元,由被告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