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东营布欧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800号
原告:东营布欧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M0X6438。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总经理。
被告: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2484815W。
法定代表人:聂梓旭,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布欧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华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东营布欧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布欧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布欧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东营布欧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