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003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xx,住所地许昌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xx,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003民初1028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38.8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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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