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02民初4144号
原告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砖桥。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秋红(特别授权),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鹤龙,江苏君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黄泥塘。
法定代表人肖尊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文彩
人民陪审员  颜辉英
人民陪审员  谭志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嵘崎
附本裁定书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