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34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聚泉,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飞腾钢结构制造厂,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繁荣路*号。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砖桥村。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鹤龙,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飞腾钢结构制造厂、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庆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