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8049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8049号
原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秀芹,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军,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市飞腾钢结构制造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繁荣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
被告: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砖桥村。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鹤龙,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扬州市飞腾钢结构制造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月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