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执恢556号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童昌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已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012执恢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陈修怀
审判员 樊中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