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54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鹏,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仕龙,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砖桥。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四新,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靳庆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申梓诺
书 记 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