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民初7907号
原告: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发展路9号。
法定代表人:蔡惠忠。
被告: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金龙湖街21号。
原告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清见
人民陪审员  顾建平
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