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27419670L。
法定代表人:蔡惠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63265422N,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库。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7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9600元及利息(以1096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321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人民币1598.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于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邮政快递回执显示被执行人未能签收。
2、2021年1月6日、3月18日、4月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额度冻结,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辽A×××××红旗牌汽车、辽A×××××通华牌汽车、辽A×××××天野牌汽车、辽A×××××豪泺牌汽车、辽A×××××通华牌汽车、辽A×××××大众牌汽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6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5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4、2021年1月8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湘潭市岳塘区人法院、蒲城县人民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等大量额度冻结,本院系轮候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
5、2021年1月26日,委托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辽A×××××通华牌汽车、辽A×××××天野牌汽车、辽A×××××通华牌汽车、辽A×××××大众牌汽车,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14日止,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无法处置。如需续封,请查封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经查辽A×××××豪泺牌汽车已经注销,辽A×××××红旗牌汽车系其他公司车辆。
6、2021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2021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1年4月16日,委托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公司经营状况。
9、2021年4月28日,委托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阳鼓风机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0***96、X0***97。查封期限为叁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经查上述房产已抵押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他项权证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73163号,主债权数额人民币12000万元。
10、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过程提出异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1321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人民币1598.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1民初7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许 浩
审判员 彭福亮
审判员 袁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