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颖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荣,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发展路9号。
法定代表人:蔡惠忠,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海润液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玮
审判员 郭相领
审判员 杜太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