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

罗某某、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10828号 原告:罗某某,男,1951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罗某某之子),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67号旁门。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