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13执1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67号旁门。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御河湾新苑西侧办公楼301室(三条石街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三条石有色金属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1.2023年4月10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3年4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3.5月7日、6月20日、7月4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7月12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3年4月1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0个,冻结期限一年。 2023年7月12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