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3民初87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星海庭苑12-501号。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6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