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

某某、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1534号之一
原告:***,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67号旁门。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玉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