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渭南供电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524民初2710号
原告:王某,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
原告:***,女,200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
原告:***,男,201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系***母亲。
原告:***,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
原告:***,女,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阳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合阳县城东新街东段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渭南供电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合阳县,农民。系被告***之妻。
被告:合阳县甘井镇佃头社区村委会。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王某、***、***、***、***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阳县供电分公司、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渭南供电公司、被告***、被告合阳县甘井镇佃头社区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渭南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阳县甘井镇佃头社区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68310.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诉责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9月19日中午,合阳县甘井镇佃头村五组村民***在承包地内平地过程中,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阳县供电分公司作为供电方未对电线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疏于管理,导致***触电身亡。四被告对***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死亡,给原告家庭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阳县供电分公司辩称,案涉配电线路为佃头村委会的排灌抗旱线路,产权不属于被告公司。***组织大型工程机械在案涉变压器、电线杆附近作业,线路产权人未能给与安全指导和及时干预,酿成人亡触电事故,线路产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驾驶铲车在平地清除杂草过程中,因其疏忽大意铲断电杆拉线,导致拉线松垂接触裸线导电,其后***触电身亡。***的重大过失造成了事故后果,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渭南供电公司辩称,国网合阳县供电分公司经依法登记,有完备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在工商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为独立核算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渭南供电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不应将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渭南供电公司列为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和责任,应驳回要求***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2024年9月19日9时许,***给其发来微信,叫帮忙开铲车去佃头村平整他承包的土地。到地里后,佃头村的***来了,不让平整地里的坟头,***就让其把机井周围的草铲了,其就按照***的要求,就铲机井周围的草。铲北边时,看见电杆连接地上的接线断了,放心的把机井周围的草铲完后,三人就在铲车前站了一小会儿,然后坐在铲车驾驶室里看手机,突然听到***喊:***触电了。其抬头看见横担上有火花,就喊赶紧找棍,***说寻不下,叫开铲车把电线拨开,其着急了就冒着生命危险驾驶铲车把电线拨开。***打120电话急救,医护人员到场后诊断人已死亡。被告***在整个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和责任。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应赔偿责任。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对电杆等设施疏于管理,未设置警示标志,才导致***触电身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合阳县甘井镇佃头社区村委会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案涉电杆线路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提交了证据:1、《供用电合同》;2、佃头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3、《机井承包合同》;4、《电费结算协议》;5、用户电费缴费信息。本院依职权于2025年1月16日与佃头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谈话笔录一份、与佃头村四组组长***的谈话笔录一份、与佃头村机井承包人***的谈话笔录一份。原告对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4、5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提交的证据2、3及人民法院与***、***、***的谈话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检修是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电力公司肩负着用电安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有收取电费的权利,也有维护检修的义务。被告***对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于法院调查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提交的证据2、3、4、5及人民法院与***、***、***的谈话笔录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对2005年左右,甘井镇佃头村四组出资架设案涉电杆线路设施的事实予以认定。二、关于案涉电杆拉线如何断裂的问题。原告提交了证据:事发现场照片一份。用以证明电杆拉线年久失修,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存在过错;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提交了证据:1、甘井派出所对***的询问笔录一份;2、合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20张。用以证明案涉电杆拉线是被告***驾驶铲车疏忽大意将拉线铲断,导致***触电身亡。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拉线年久失修与断裂是两回事,不能证明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有过错。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照片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2,原告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对***的笔录解读属于断章取义。原告认为事发时拉线没有受力就是断裂的,照片中的拉线锈迹斑斑,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有巡检、维修电力设施的义务,案涉拉线的断裂是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疏于管理的原因造成的。被告***对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驾驶铲车曾刮擦拉锚,没有接触拉线,拉线不是其铲断的。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照片及被告合阳县供电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三、关于***死亡造成的损失问题。原告提交了五原告的身份证明、甘井镇佃头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一份、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确定***触电身亡的损害后果为:1、死亡赔偿金1167290元(44713元*20年+273030元);2、丧葬费51020.5元;3、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268310.5元。四、原告不要求被告合阳县甘井镇佃头社区村委会及佃头四组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2月21日,在法庭组织质证过程中,原告提交书面材料,确认不要求合阳县甘井镇佃头社区村委会及佃头村四组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系因高压线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依据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国网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在涉案10千伏高压线路上从事高压电能输送,并获取经济利益,应属涉案高压线路高压电能的经营者,在无证据证明受害人***的死亡系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即不符合免责事由的法定条件,被告国网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合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涉电杆拉线锈迹斑斑,年久失修,七根钢丝拉线仅两根连接,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被告国网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同时,国网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应当在案涉电杆的附近设置警示围栏,或者警示标语,诸如“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等红色警示文字,其未设置此类警示语亦属于其过错之处。本案***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是触碰到了断裂的电杆拉线,故案涉电杆拉线如何断裂是本案争议的另一焦点问题。合阳县公安局2024年9月19日现场勘验笔录记载:“该钢筋拉线接触地面一端粘附杂草及泥土......在电杆北侧地面见固定钢筋拉线的金属挂钩,该金属挂钩表面可见新鲜刮擦痕迹,金属挂钩一端固定于地面,另一端连接两根已断裂的钢丝,钢丝端头较为新鲜。”从现场勘验笔录可以看出,钢筋拉线接触地面一端粘附杂草及泥土,该钢筋拉线粘附杂草,特别是粘附泥土,应当是拉线断裂端口处受到了外力冲击导致的结果,结合勘验笔录描述的金属挂钩表面有新鲜刮擦痕迹,能够说明钢丝拉线极有可能是受到外力刮擦金属挂钩后,导致仅有两根钢丝连接的拉线断裂。被告***当庭认可金属挂钩的刮擦痕迹是其驾驶铲车触碰刮擦。故本院结合公安局勘验笔录、***的询问笔录,对被告国网合阳县供电分公司陈述的案涉钢丝拉线是由被告***驾驶铲车因其疏忽大意铲断的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被告***亦应当对***触电身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佃头村四组作为案涉电力线杆的产权人,虽没有能力检修维护案涉高压设施,但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报告给被告国网合阳县供电分公司及时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故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本案***触电身亡的后果亦负有过错。诉讼中,原告放弃被告佃头社区村委会及佃头村四组承担民事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部分责任应当由原告自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日常生活中常识性的危险事务和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应有一定的认知。因***发现高压电杆拉线断裂未能仔细观察,冒然捡拾酿成触电身亡的后果,自身有重大过错。因此,应减轻被告国网合阳县供电分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渭南供电公司非涉案电力设施的经营者,原告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各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因申请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诉责险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起因、情节和后果,本院酌定被告国网合阳县供电分公司、被告***各承担***触电身亡后果损失的45%、35%,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阳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70739.7元;
被告***赔偿原告王某、***、***、***、***因***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43908.7元;
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将履行款项汇入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专户(户名: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阳县支行。账号:26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5元,减半收取计8107.5元,保全申请费3670元,共计11777.5元,由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合阳县供电分公司负担3648.5元,由被告***负担650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